2008年7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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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款不还房产赠儿法院判决撤销赠与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祝文权

  案情回放
  2002年11月15日,黄某在余姚预购一套房屋,并预付了12万元房款。2003年1月2日,黄某以儿子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。当日,黄某又支付购房款86000元。2004年6月6日,房管局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,上面的所有权人是黄某当时还不到12周岁的儿子。
  2003年12月13日,黄某向毛某借款156000元。因多年未还款,2007年1月30日,毛某将黄某一家三口告上法院,要求黄某夫妻归还借款,并要求黄某的儿子在接受赠与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。当年3月,法院判决黄某夫妻归还此笔借款。判决生效后,黄某没有还款。
  2007年7月,毛某又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黄某夫妻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行为。法院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  我国合同法规定,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  本案被告黄某夫妻不归还毛某的借款,却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屋,黄某夫妻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。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,而黄某所购房屋登记是在2004年6月,也就是黄某夫妻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。
  但是,由于原告毛某与被告黄某夫妻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03年12月13日,此时被告黄某夫妻的赠与行为为尚未完成。他们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,而且,黄某夫妻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。所以,原告对这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赠与行为可以主张撤销。